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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劳教经济诞生于54年前,一 度受到官方的庇护而又鲜为人知。目前,大陆有300多个劳教场所,它们除了肩负“教育、挽救、改造人”的使命之外,还有易被人忽略的“经济功能”。然而, 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劳教经济已日显颓势。困境中的劳教经济何去何从,引起司法界人士的关注。
新中国的“特种经济”
1951年,毛泽东在全国第三次公安工作会议上发表讲话时提出:“为了改造罪犯,为了减轻监狱的困难,为了不让被判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坐吃闲饭,必须立即着手劳动改造工作。”
这是后来的“三为一必”。开国领袖的“三句话”没有特意为劳改提出方针,但实际上起到了指导作用。在百废待兴的新中国,国家财政养不起上百万犯人,他们就被组织起来进行劳动改造,监狱企业因此而生。
1950年代后期,这一方针又被引用到劳动教养制度。但劳教企业最初作为安置就业的一种办法,并非财政保障不到位。建国初,考虑到让劳教者返回 社会会增加失业率,而在原单位就职又欠妥,中共中央关于劳教的指示中,提到对他们“集中起来,替国家做工,由国家发给一定的工资”。
“从一开始,劳教所就具有企业性质,相当于地方上的国营企业。”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原副院长夏宗素认为,“它与监狱企业性质一样,组织生产劳动必须以社会上的企业为参照系。但一般来讲,它被称作劳教机关或劳教场所。”
夏宗素说,劳教企业创办初期是“有什么就干什么,然后慢慢发展起来。”
1958年,第九次全国公安工作会议提到,“劳改生产是社会主义建设中一支重要的生产力。”在特殊时期,这种特殊企业确实作了“超水平发挥”—文革期间,“闹革命”的高潮几乎席卷了所有社会企业,而劳教企业依然热火朝天地生产。
夏宗素介绍说,中国目前的劳教所超过了300个。劳教企业也是“多头并进”,有工业、农业和第三产业。工业包括轻工业、重工业,农业则涵盖种植、养殖、畜牧等领域,尤以边疆地区的农场畜牧兴旺。其中还包括不少大规模、高投入、高风险的项目,比如煤矿、采石场。
目前,大陆劳教系统没有一份面向国务院或司法部的劳教经济“产值报告”。省一级虽然有部分统计,但专家分析说数据可能“缩水”。一些学者披露了“窥斑见豹”的例子:山东鲁西的此类企业,现已组建成集团,以发电为主业的集团产值达到了几个亿。
劳动与教养的矛盾
北京,大兴团河农场。它占地1万亩,是当年许多右派接受改造的地方。
“过去,这里可以看到大片的水稻,还有无边无际的葡萄架。”附近的一位村民说,“但现在种地不挣钱,农场的土地大部分被租出去了。那新盖的门面房,就是来这里做生意的外地人的屋子。”而在团河劳动教养所内,目前主要生产手套、鞋垫等劳保产品。
“与团河农场一样,目前的大多数劳教企业开始改变生产性质,从事密集型劳动,专注于来料加工,以降低经营风险。”夏宗素说。
尽管政府出台了若干政策予以扶植,但这种企业具有天生的“弱势”:劳教人员文化水平较低,刚刚培训熟练又到了“解教”的时候。劳教企业的管理者—警察也不是专业的企业管理者,很难与纵横商海的老板们一较短长。
司法部一位官员透露,不少劳教及监狱企业现在已经成为“包袱”。每年,监狱系统仅煤炭企业亏损达数十亿。“劳教人员干活挣的钱,还不够养活自己。” 这位官员说,“现在只有利用廉价劳动力这一优势。”
目前,一些省市经济发展区的招商广告中出现了以监狱、劳教所区域的廉价劳动力来吸引外资。在湖南省湘南监狱的招商引资广告中,可以看到“劳动力资源充裕且相对低廉,企业运营成本较低”此类文字。
在工资问题上,原则上要求“发给(劳教人员)适当工资”,实际上并未执行,而是记工分“减期”。现行《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规定被教养者每天劳动 不超过6个小时,但一到农忙季节,或来料加工赶定单,劳教人员都要超时劳动。有的地方甚至把劳教企业承包给社会上的私营企业主,完全用企业的方式来管理劳 教人员。
2004年,司法部副部长范方平在一次讲话中批评说:劳教企业中存在一系列不符合法律规定、浪费资源、环境污染严重、不利于保障劳教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生产项目。他指责地方劳教管理当局“为了创收,忽视安全生产……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而强制劳动所带来的利润,也在刺激着管理方的生产热情。“重生产、轻改造”的现象非常普遍,劳教人员超时间、超强度、超体力劳动的情况屡禁不止,从而造成劳教人员抵触情绪大,千方百计逃避劳动。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劳教系主任高莹说,“这就使得劳动教养的价值被扭曲,教育改造者的职能严重错位。劳教所的行政处罚执行机关色彩变淡,改造的社会价值变成了一种利益驱动的经济价值。”
“统购统销”的香港模式
权威统计表明,目前中国财政在监狱、劳教系统每年投入大概在200亿元,而实际需要500亿元。在欧洲国家诸如瑞典的监狱,改造一个犯人一年花费70万克拉—相当于60万人民币,而在大陆改造一个犯人每年的投入是1万多元。
“可这笔钱也很难到位。这往往造成劳教所本末倒置—把经济放在第一位,改造人则放在了次要位置。”这位官员说。
司法成本本是纳入国家预算的。自从劳教经济诞生之后,中国政府对监狱、劳教企业采取扶持态度,比如说给予贷款、税收优惠。官方认为,监狱劳教企业能够发展生产,创造经济价值,这样可减轻国家的负担,减少财政支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全部产权属于监狱、劳教系统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并且,政府对监狱、劳教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返还的增值税税款,主要作为增加国家对企业补充的资本金,其余部分用于解决监狱、劳教所设施维修的经费不足。
夏宗素认为,政府对劳教企业的扶持,最好是实行“统购统销”。她说,统购统销这样可剔除监狱、劳教企业的经营风险,纯化监狱、劳教所的职能。香港地区是一个不错的榜样,政府对监狱劳教企业实行“政府采购”。劳教所不用考虑市场销售,习艺性质则强调出来。
“香港监狱生产出来的产品多是一些公共事业产品,比如路牌,都是政府部门需要利用的。” 夏宗素说,“但现在,大陆相关部门对这些劳保产品,政府采购倾向于质地好、价格便宜的产品,而监狱、劳教企业的产品竞争不过,除非政府对此有硬性规定。”
劳教企业与劳教所的剥离
“2005年,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开设的新生课程中,已经没有了劳教经济管理。”系主任高莹说。
高莹认为,劳教企业无论是作为国家“经济命脉”存在,还是作为一种服务或习艺单位,都不合理。真正合理的存在方式,应是劳教企业与劳教所完全剥离开。而国家财政保障程度越好,剥离也就越彻底。
2003年1月,国务院批准司法部《关于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 的改革要求,其实质是将监狱企业与监狱分离,还监狱以国家专政机关的本来面目。目前,国家对监狱系统已经实施收支两条线,《监狱法》也已明确规定监狱经费 的开支由国家财政保障。但劳动教养制度还没有提出此类明确的目标,仍处于自负盈亏的状态。
据介绍,近年来,司法部多次强调劳教企业应与劳教所分离。提出,劳教企业只是提供劳教场所,而劳教所每年支付劳教企业一定资金,“我们是掏钱去劳动。”
司法部一官员说,“现在,最大的问题是国家财政保障不到位,因此,劳教企业与劳教所脱离关系仍处于探讨阶段。”
“然而,未来劳教企业肯定将与劳教系统剥离。否则,劳教所仍然为了生存而发展生产,劳教人员继续被强制劳动,所谓的‘矫治’就只是一种口号。”一位专家说。
来源:凤凰周刊2005年第27期
:伟大领袖毛主席说:一切犯罪都是从不劳动开始的。他老人家还说:要把他们集中起来,给国家干活,发工资给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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