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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理论探讨 / 劳教制度改革应以司法化为目标

劳教制度改革应以司法化为目标

发布日期:2006-02-25 19:28:18 1245 次浏览

  去年8月间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从3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被概括为“宽严更适度,程序更严格,处罚更规范”,因而也被普遍期待能够适应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的需要,并将有利于防止警察权侵犯公民权利。

  新法中对“劳动教养”只字未提,这种舍弃显然并非立法的疏漏,而是有意在为取消“劳动教养”作立法的准备。然而从治安管理的现状来看,我们又即 将面临这样一种窘迫———虽然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不再承认“劳动教养”的合法地位,但也未宣布“劳动教养”失去效力。“劳动教养”失去了法律上的依 据,行政规章上的依据依然存在。如果3月1日之后,公安部门继续依一个行政规章去执行“劳动教养”制度,如何回应早已在《行政处罚法》中就获得确立的“处 罚法定”原则呢?

  正是在此意义上,人们愈加关心劳动教养制度的走向。近日新华社的一则消息指出,“为完善劳动教养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列 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此前早有传闻,《违法行为矫治法》将成为“劳动教养”制度的终结者。去年人大会议期间,曾有6件代表议案建议改革和完 善劳动教养制度,尽快制定劳动教养法,立法机关也以“《违法行为矫治法》已列入立法规划”作答。很显然,还没有迹象表明众所期盼的《违法行为矫治法》将出 现在即将举行的“两会”上。

  随着收容遣送制度被取消,劳动教养实则已推上了司法改革的风口浪尖。去年也曾传出拟订中的《违法行为矫治法(草案)》的部分内容:比如决定程序 更为严格,增加了被劳教人员的申辩权。被公安机关决定劳教的人员对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听证,还可以到法院申诉,由法院来裁决是否应该劳教。期限缩短了,最长 不超过一年半等等。

  我们无从知道这一法案的新进展,这有待立法起草的透明。但如果正在草拟中的“违法行为矫治”依然由公安机关独立作出,那么即便程序更严格了,仍不免要面临程序正当性的质疑。“劳动教养”之所以被质疑,很大程度上便在于其“自侦自审自判自执”的程序设计。一个较获得认可的建议是设立“治安法院”代替公安机关自己调查、自己裁决的处理方式,将“违法行为矫治”司法化。否 则,“劳动教养”即使被“违法行为矫治”所替代,也不过是一个名称的变化,而无实质的不同。被称为“二劳改”的“劳教”的司法化,正是要改变公安机关实现 司法裁决重大事项的模式,这与限制和制约警察权力、扩大公民法律救济途径的现代法治发展方向完全吻合,也不失为确保违法行为矫治程序正当性的一条捷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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