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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今年3月20日,刘某酒 后驾车至上海市嘉定工业区汇源路朱桥9队门口,因琐事与第三人许某发生争执并互殴,刘某持木棍追打在路边饭店用餐的许某,致许某头部受伤。许某逃进饭店 时,刘某用脚踢坏饭店门板,饭店主人杨某出来劝阻,被刘某摁在地上,头部被击伤。杨具明见状劝阻时,又被刘某打了一记耳光,踢了几脚。尔后刘被嘉定区公安 分局警察带走处理。第三人许某、杨具明、杨某持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到嘉定区中心医院验伤,验伤结果为,三人均为头部外伤。4月4日,上海市公安局嘉定 分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刘某寻衅滋事行为作出了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4月18日,嘉定公安分局报请上海市劳动教养委 员会批准,决定对刘某收容劳动教养。4月21日,上海市劳动教养委员会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第十三条之规定,对刘某作出了 (2006)沪劳委审字第2574号收容劳动教养1年的行政决定。刘某不服,诉于法院。8月4日,一审法院作出维持判决,原告服判。
评析:刘某寻衅滋事被治安拘留后可否再处劳动教养?一种看法认为,刘某被治安拘留后不能再处以劳动教养,理由如下:刘某寻衅滋事的行为发生在 2006年3月1日《行政处罚法》实施后,对一个同一性质的治安违法行为,适用了法律规范处罚后,再行适用低于法律阶位的法规或规章进行处理,属适用法律 不当,依法应予撤销。对此,笔者持不同看法。
刘某酒后无故殴打他人致伤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公安机关依照《治安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刘某作出了拘留15日的治安行政处罚 是罚当其所。而上海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对刘某又作出了劳动教养1年的处罚,不是一事二罚。劳动教养是行政强制教育措施,本案刘某寻衅滋事的行为,承担了两种 不同的法律后果,一是先行受到治安拘留处罚的后果,尔后又受到劳动教养的处理。劳动教养不属《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范畴。尽管刘某寻衅滋 事的行为发生在《治安处罚法》实施后,在处罚期届满后,劳动教养委员会根据刘某行为的社会危害情节,依据法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有关规定又作出劳动教养 的处理,不属于法律适用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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