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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法规定了强制隔离戒毒制度,国务院《戒毒条例》的出台,对强制隔离戒毒活动作出了更加细致的规定。但是,笔者发现,强制隔离戒毒活动还缺少有效的、权威的外部监督,其带来的问题主要有—
一是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易受侵犯。近年来,各地强制隔离戒毒所出现警察体罚、虐待戒毒人员的现象,亦发生过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死亡事件。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康复劳动时长、脱毒、疾病治疗等的保障程度较为薄弱。
二是强制隔离戒毒活动容易失范。根据禁毒法的规定,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和延长戒毒期限等措施,均只由公安机关单方面决定。即公安机关既是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同时也是对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复查机关和错误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纠正机关。显然,这种缺乏监督和制约的工作机制,很容易导致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及变更的随意和失范。
三是强制隔离戒毒活动中职务犯罪行为不易被发现。根据我国刑法、禁毒法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对强制隔离戒毒活动中的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这种监督仅限于事后监督,不利于发现职务犯罪线索。
强制隔离戒毒,即吸毒人员在较长时间内以部分让渡个人人身自由为代价而进行的戒毒方式,是一种法定的具有限制人身自由性质的行政强制措施,容易出现权力滥用。在法治的框架下,任何一种公权力的行使都应当受到必要的外部制约。笔者认为,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法接受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
综上,建议修改禁毒法,在强制隔离戒毒活动中引入法律监督。检察机关的介入、参与,既可以对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变更、执行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又可以及时发现线索,对强制隔离戒毒中的执法人员贪污、渎职行为追究法律责任,还可以通过对不当执法行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等形式预防职务犯罪,保障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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