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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万某刑满释放当天,就立即被汝南县公安局带回戒毒所,继续执行尚未完毕的强制戒毒。他企图通过在戒毒所自首轻微刑事案件获取较短刑期,以此逃避强制戒毒的美梦破灭了。
这是汝南县检察院的一纸检察建议发挥的功效。
汝南县检察院干警在审查起诉涉嫌盗窃的案件时,发现了一个现象,即办理的多起盗窃案件中有相似的案发经过:犯罪嫌疑人系被强制戒毒人员,在进入戒毒所不久,主动向戒毒所管教人员坦白自己曾经的盗窃事实,由戒毒所工作人员向案发地公安局反映该情况,后由公安局立案侦查,之后进入诉讼程序。
为揭开这一现象背后的真相,汝南县检察院组织干警对近三年来的类似案件进行统计梳理,发现该类案件具有一些共同特点:一是自首特征明显。此类案件,均是犯罪嫌疑人主动向戒毒所工作人员供述自己以往的犯罪行为(多通过书写自首材料),然后由戒毒所转交戒毒人员所在地公安机关侦查,而后进入诉讼程序。二是案情较为简单,事实清楚。该类案件是犯罪嫌疑人主动供述的,因此,一般都能很详实地讲述案情及案件经过,事实清楚,侦查机关侦查取证较简便,且证据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三是案情多为盗窃,刑期相对较短。戒毒人员主动向戒毒所工作人员供述的犯罪事实,以涉嫌盗窃罪名的案件居多。该院办理的20余起戒毒人员自首案件,全部是盗窃案件,且涉案金额多在5000元以下。在司法实践中,该类案件因涉案金额少,且系自首,有法定从轻情节,多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通过向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咨询,该院干警了解到该类盗窃案的犯罪主体都是被强制戒毒人员,一旦自首的事实被查证属实,进入诉讼程序,被强制戒毒人员被判刑,等到刑罚期满,他们将被直接释放,无需再回到戒毒所强制戒毒。因此,该类案件,犯罪主体自首的时间多是在刚被执行强制戒毒不久,而其所主动交代的犯罪事实也多是轻微的,一般刑罚在一年有期徒刑以下,这比强制戒毒的法定期限二年时间要短很多。
强制戒毒是一件于国于家都有益的事,必须堵塞这个漏洞,让被强制戒毒人员没有空子可钻。汝南县检察院向当地公安局机关发出检察建议,要求规范此类犯罪的刑满释放和强制执行戒毒的衔接。如果罪犯强制戒毒尚未执行完毕,监管改造场所应当在其刑满之前三日内,通知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由公安人员将涉案人员在刑满时送交戒毒所,继续执行强制戒毒。此举有效堵住了戒毒人员借自首逃避强制戒毒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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