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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理论探讨 / 党员吸毒不止是“不良嗜好”

党员吸毒不止是“不良嗜好”

发布日期:2015-02-14 17:26:35 2137 次浏览

据云南省纪委网站消息,日前,云南德宏州对41名吸毒党员予以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其中9名国家公职人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2名退休人员被开除党籍、降低待遇,30名农村党员被开除党籍。(2014年12月11日人民网)

毒品不可碰,但常常会有人吸食甚至贩卖。云南德宏州地处我国西南边陲,由于特殊的区位特点,常有毒犯携毒品偷越过境。党员干部沾染毒品,不仅会使自己染上毒瘾、祸害个人及家庭,还会严重破坏党员队伍的纯洁性。也许有人会说,一个人偶然染上毒品,属于个人的“不良嗜好”。但是,笔者认为,党员吸毒已远非“不良嗜好”那么简单。

精神缺钙。大凡吸食毒品或染上“不良嗜好”的人,都是精神上比较空虚,经不住诱惑所致。而作为受党教育的党员干部吸毒,则主要源于其精神上缺了“钙”,弱化了思想教育,缺失了党性锤炼,势必会大脑空虚、意志薄弱、立场不稳、灵魂出窍,被一些“不良嗜好”、“不良风气”所侵蚀,也就在所难免了。因此,各级各地党员干部,特别是一些特殊地区的党员干部,要想经得起诱惑和考验,必须始终绷紧思想教育、思想建党这根弦,以正确的理论武装头脑,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思想和精神,筑牢思想堤坝,建好精神家园,不断巩固思想基础,增强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能力。

行为不检。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行为是思想的表现。党员干部,按理应该行得端、立得正,但是,对于一些吸毒党员而言,他们的行为已经严重偏离了“正轨”。少数党员干部,平时不能严格要求自己,热衷于灯红酒绿、迎来送往,作风散漫、行为不检点,沾染上“不良习气”,甚至有的沦为了吸毒者。前文提及的41名吸毒党员,已经完全背离了党的性质和根本宗旨,对其执行开除党籍的处分决定,是正党风肃党纪的需要,也是规范党员行为的必然选择。各级各地党员干部必须引以为戒,检点自己的行为,确保不失足、不失范,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正道上走好、走稳。

法纪淡薄。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略。党员干部尤其要有坚定的法治意识、纪律观念。在现实生活中,大部分党员干部是有法治意识、纪律观念的,但也有些党员干部还存在着政治意识淡薄、党性原则不强、精神状态不佳、服务意识不浓、作风不深入、组织纪律松驰等问题。众所周知,吸毒是犯罪行为,党员也不例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党纪严于国法。为防止党员干部沾染毒品、纯洁党员干部队伍,今年5月,云南德宏州出台《德宏州对吸毒中共党员国家公职人员的处理办法》,对党员干部中的吸毒人员进行清理。但是,仍然有一些党员置国家法律、党纪条规于不顾,吸食毒品,既成了违法者,也成了受害者,足见其法治意识、纪律观念弱化到了何种程度,必须引起我们深刻警醒。

责任匮乏。法纪重于山,责任大于天。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有强烈的责任意识,坚决做到守土有责、履职尽责,始终将责任扛在肩上。不负责,就必须被问责。党员吸毒,其个人有自律不严的责任,受到处罚理所当然,而其上级组织和领导也负有对党员管理不严的责任,也必须连带追责。41名被开除党籍的吸毒党员已由当地公安机关带到云南省第六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同时,吸毒党员所在部门、乡镇、村委会的主要负责人被约谈。这样做的目的,是问责的需要,更是对其他党员干部的一种责任倒逼。

细节决定成败,小节体现气节。个别党员吸毒,看起来好像是个人的“不良嗜好”,但是其影响极坏、破坏性极强。为此,各级各地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务必要保持高度政治清醒,洁身自好、自律自强,远离毒品,永葆共产党人的气节,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而努力奋斗、接续拼搏、勇担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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