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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邵阳市社区戒毒工作的几点思考

发布日期:2016-12-16 20:06:54 2742 次浏览

格故立新,与时俱进,打赢禁毒人民战争

——浅谈邵阳市社区戒毒工作的几点思考

刘跃进

2008年6月1日实施的《禁毒法》,重构了我国以社区戒毒、自愿戒毒、强制隔离戒毒三大戒毒措施为主体的戒毒体系。社区戒毒这一新型戒毒措施,是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戒毒战略思想指导下,优化配置社区矫治工作机构与司法资源,协调各相关部门,针对吸毒成瘾者建立的一种科学的矫治工作系统,是司法行政机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打赢禁毒人民战争的有效形式和途径。笔者就目前身边社区戒毒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谈谈个人的一些看法,希望对推进社区戒毒工作健康有序向前发展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近几年的社区戒毒工作实践证明,开展社区戒毒不但有利于吸毒者身心健康和行为矫正,克服原公安强制戒毒和司法行政劳教戒毒这两种隔离式戒毒措施的弊端,而且有利于发展实践中所探索的社区戒毒经验,弥补强制隔离戒毒的不足,同时也可保障吸毒者的人身自由,体现了戒毒人性化管理理念,使复吸率逐年下降,有力地推进禁吸毒工作的长远发展,显示出社区戒毒作为《禁毒法》中一大亮点的独特优势。但是,与强制隔离戒毒相比,社区戒毒毕竟是在一个相对宽松和开放的环境下进行戒毒治疗的,这既是其优点,也可能是其致命弱点,因而在实际工作过程中,暴露出诸多问题,如何整合社会资源,使戒毒效果最大化,发人深思。

一、社区戒毒机构有名无实,将社区戒毒与社区康复、打击处理混为一谈。目前,虽然在各乡(镇)成立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设置了禁毒专干,但工作限于建档整档,真正的社区戒毒工作并未开展起来。工作中,部分乡镇社区戒毒机构积极开展了社区美沙酮维持工作和社区帮教工作,但严格而言,都不能算是真正意义上的社区戒毒工作,充其量只能算是在减低毒品危害方面和“社区康复”的工作方面做了部分工作。真正的社区戒毒工作既要有过程,又要有结果,既要看到实实在在的管控戒毒过程,又要看到社区戒毒对象3年内没有复吸这一结果。也有相当数量的人认为打击处理是社区戒毒工作的一部分,事实上,打击只是吸毒人员愿意接受社区戒毒的有效保障。笔者认为,真正意义上的社区戒毒应该包括一定的场所环境、必要的药物治疗、专业的工作人员、定期的尿检管控和后续的社会帮教。

二、软硬件设施建设未适应禁毒形势的发展。一方面,硬件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制约了社区戒毒工作更好的开展。我市大部分县(市、区)在册吸毒人员总数逾2千,却未建强制隔离戒毒所,出现人数增长速度快、复吸率高的阶段时,很多符合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吸毒人员由于无处可关只能滞留在社区,作为社区戒毒对象,事实上,这一部分人是社区戒毒很难管控的对象,因而往往处于脱管状态,这既助长了吸毒人员气焰,又加大了各乡镇(社区)管控的难度。另一方面,新旧动态管控系统的衔接成了工作最大障碍。新的社会化管理与服务系统的运用,由于在操作培训、数据录入更新、公安系统与动态管控系统的衔接、内外网数据一致等方面存在突出的问题。乡镇社区戒毒工作人员深感茫然,不知怎么做,不知做什么,具体工作与系统信息录入完全脱节。拿社区戒毒对象不知怎么办,缺少强有力的管理,工作流于形式,直接导致管控率降低,复吸率上升,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执法力度,由此引发了一系列不良后果。

三、执行主体不明,合作机制不畅。《禁毒法》规定,社区戒毒执行主体为戒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的城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而实际工作中,由于一些部门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认识不到位,难以真正形成政府统一领导,禁毒委组织、协调、指导,各相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全社会广泛参与的戒毒工作机制,社区戒毒工作长期呈现禁毒委 “单打独斗”的局面。这就使得社区戒毒人员处于无人监管的放任状态,吸毒者熟悉毒品来源和市场,容易得到毒品,导致边戒边吸、复吸等不良结果。因此各乡镇、社区(村)党委班子要确立“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的思想,为官一任,抓好一方禁毒工作。另一方面,随着各地经济交流的增多,外出务工人员大量增加,外地人员大量流入,特别是近期几个乡镇合并后,乡镇(社区)之间没有注意开展交流与合作,对吸毒人员的迁入、迁出没有引起高度重视,没有将情况及时通知其他乡镇(社区),有时甚至抱无所谓态度,想当然地把流入和流出的吸毒人员都看作是别的乡镇(社区)应该管控的对象,将矛盾不是化解而是推给别人,使得监控戒毒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工作人员对戒毒人员的约束手段十分有限,因此难免会在戒毒人员的管理控制方面出现一些困难和问题。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是一项集综合心理生理健康、社会功能恢复、防范复吸等功能为一体的系统工程,需要在党委政府和禁毒委统一领导下,有效整合宣传、公安、卫生、司法、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工会、共青团、妇联、文明办、综治办等各方面资源,统筹各地,协调各方,优势互补,形成合力,积极帮助基层细化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任务,落实各项工作措施。

四、对吸毒人员的性质缺乏正确的定位。相当一部分人对吸毒人员的吸毒行为认识存在误解,大部分人认为只要沾上毒品,就是“坏人”“罪人”,要戒掉是不可能的,更不要说通过社区戒毒成功康复。因此,他们对毒品和吸毒者极其厌恶,认为吸毒者即使不是罪犯也必定不是好人。在行动上表现为指责、歧视、远离,甚至把他们打入“另类”,违背了《禁毒法》对吸毒者兼有“病人、违法者、受害者”三重属性的定位。如果对吸毒者的吸毒经过进行一个客观的、全程的、细致的分析,就能发现绝大多数吸毒者都是受害者,并且往往是年轻的受害者。笔者认为,要消除人们对吸毒人员的认识误区,广泛深入基层的宣传最为重要。对于社区戒毒人员,需要改变认识、具备爱心,耐心地教育,长期跟踪服务与管理,使其远离原来污浊的环境,逐渐回归社会,过上正常生活。近年,我市各县(市、区)通过社区戒毒成功康复的范例还是不少的。

五、社区戒毒工作人员不足,素质亟待提高。第一,当前各乡镇(社区)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总数极不平衡,有些数额较大,社区戒毒人员分布零散,流动性大,禁毒工作任务繁重,加之部门内部存在“一处场所多种功能,一个机构多份职责,一队人马多块牌子,一名人员多份工作”的突出问题,有些乡镇禁毒专干既是武装政法委员又是综治办主任,同时也是禁毒社区专(兼)职工作人员,“一人多能”,难以集中精力投身专业性强的社区戒毒工作。第二,社区戒毒是一项既具有较强专业性又涉及各种相关领域的综合性管理工作,且是在一个相对宽松的环境下进行,工作人员不具有像公安一样的执法能力和权限,戒毒人员往往“不怕、不听、不报到”。因而对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工作能力、工作艺术提出了高要求,既需要专业性较强的医护人员,又需要懂得一定卫生常识、戒毒知识、心理学知识、法律知识、社会管理知识和相关综合知识的专职工作人员,还需要具备基本操作技能的电脑人才。另一方面,由于社区工作层次低、条件差,加上吸毒者普遍遭到社会歧视,造成禁毒社工队伍流动性大。社工队伍的稳定和素质问题必将制约着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最大效果,不利于长效机制的形成。因此,在社区戒毒队伍的构建中,那些真正具有一定专业水平和能力的人,是否愿意和安心到社区从事这项工作,是一个长期客观存在的现实问题。社区戒毒工作岗位对从业人员素质的要求与从业人员的择业取向之间存在着一定的错位。然而社区戒毒又需要拥有一定数量的高素质专业人员来从事这项工作,因此,如何吸引禁毒优秀人才选择这项工作和留住人才是禁毒管理部门应该考虑的。

六、社区戒毒经费投入亟待加大。社区戒毒经费包括场所建设经费、宣传经费、办公经费、专职社区戒毒工作人员工资及兼职社区戒毒工作人员补贴、兼职社区医务工作人员补助、美沙酮维持治疗费用、社区戒毒人员尿检费用、社区戒毒工作者帮教技能培训费用等,有力的经费保障机制是抓好社区戒毒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也是确保社区戒毒工作长效开展的坚强后盾。长期以来,社区戒毒经费“绝对平均主义”的分配方案,打击了部分乡镇(社区)优秀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不利于社区戒毒工作的开展。社区戒毒工作经费不足,直接导致社区戒毒基础设施建设落后,是影响社区戒毒工作的又一大障碍。我市大部分县(市、区)目前无有效的戒毒机构,无法满足全员收戒吸毒人员的现实要求,从而将需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滞留在社区,在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医疗设备、人员配备等条件方面,对经费保障提出了额外要求,给社区戒毒工作经费保障带来很大的压力和困难,影响戒毒工作的开展。《禁毒法》亦鼓励社会上的医疗戒毒机构参与社区戒毒工作。医疗戒毒机构在生理脱毒、心理矫治方面的专业性可以弥补社区戒毒的先天不足,但以盈利为目的,其高昂的治疗费用不可避免地给本已贫困的涉毒家庭带来很大的经济负担。

社区戒毒工作任重道远,它是一项长期、系统工程,事关整个禁毒工作的成败,只有在工作实践中不断发现问题,总结经验,解决问题,找到出路,才能夺取禁毒人民战争的最终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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