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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问题”座谈会纪要

发布日期:2005-05-04 01:44:34 3023 次浏览

  2003年10月30日,中国政 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组织中美部分专家教授召开了一次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座谈会。与会的专家教授有:美国纽约大学法学院科恩教授,美国驻华大使馆法律顾 问柏恩敬先生,中国法律与发展咨询有限公司汪庆华先生,福特基金会项目官员刘晓堤女士,中国政法大学陈光中教授、卞建林教授、宋英辉教授、曲新久教授、焦 宏昌教授、王平教授、阮齐林教授、郑旭副教授,以及中国政法大学部分博士生等。

  劳动教养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在我国已经存在了近50 年。目前劳动教养制度正经历被质疑、批评、改革,乃至于废弃的命运。正如陈光中教授所指出的,当前已经到了解决劳动教养问题的时候了。在本次座谈会中,与 会的中外专家就劳动教养的历史由来,劳动教养与宪政的关系,劳动教养的价值和规范分析,劳动教养的问题和缺陷,劳动教养改革的思路和建议等问题进行了广 泛、深入的分析、研讨。与会专家一致认为现行的劳动教养制度存在很大的问题,同时认为不管是改革还是 废除劳动教养,对于劳动教养所涉及的这部分社会问题必须有效地进行调整。对于对劳动教养问题的认识,与会专家进行了多视角的探讨,从而对该问题有了更深入 的理解;对于解决劳动教养问题,与会专家提出了许多深入而细致的方案,为推进我国的司法改革进程献计献策。现将座谈会的主要内容和观点归纳如下:

   陈光中教授指出,劳动教养是一个长期以来国内有争论、国际上有批评,至今还没有解决的问题。按照中国现在法治建设的进程,到了应当也可能解决的关键时 刻。十六大和宪法修改都谈到保障人权问题,更重的是现在正进行的司法改革虽然重点不是劳动教养,但是必然要涉及劳动教养问题。公安部正在进行行政处罚的改 革,也包括劳动教养问题,在程序上进行一些改革,北京市在进行劳动教养聆讯(听证)制度的改革,包括搞合议庭和允许辩护人参加。

  陈教 授发言的重点是中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问题,他指出中国劳动教养制度的缺陷表现在如下:1、劳动教养对象的不明确性。对象大约有20种之多,劳动教养成为 了一个大口袋;2、劳动教养的处罚强度过于严厉。劳动教养可以长达1至3年,甚至4年,人身自由的剥夺接近徒刑,比刑法规定的轻刑还要严厉;3、劳动教养 程序具有不正当性。没有听证,也没有辩护;4、劳动教养立法的滞后。2000年出台立法法以后,劳动教养制度的合法性问题值得考虑。陈教授进一步指出对劳 动教养制度改革的意见:1、明确其性质和适用范围。劳动教养是一种行政处罚而非强制措施,范围不能太宽;2、处罚强度要宽和、宽松、自由度要大一些。时间 可以缩短,最长一年,最短三个月;3、劳动教养程序的正当化。有两种改革思路:其一是劳动教养的司法审查完全由法院决定,但是在中国的现状下有难度,阻力 较大;其二是劳动教养仍由公安机关决定,但对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申诉,由法院审查作出决定。4、劳动教养的立法。应符合立法法,由人大常委会通过,但 劳动教养的名称需要改,如可以用强制教养、违法行为矫正、保安处分。

  科恩教授原则上支持取消劳动教养制度,他认为劳动教养与宪法相矛 盾,会破坏中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影响国家的名誉。针对北京市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试点,他认为聆讯与审判程序差不多,并提出既然辩护律师参加到劳动教养 程序中来,那么检察官是否应当参加进来?还可以用行政诉讼来审查,但是中国有些地方法官和警察的关系好,法官不愿意干预警察的业务,并且中国现在法院不独 立,公安可能通过别的途径控制法院,但是分权比公安一家垄断好,还是应给予法院此机会。然而,应分析实际情况,很多劳动教养是检察机关不批捕、不起诉的案 件,有的是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的,若取消劳动教养应当考虑取消后的影响。

  曲新久教授指出劳动教养问题应考虑中国当前的特殊性:1、 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2、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3、政治领域的集权化向民主化转变;4、传统控制向法律治理转变。劳动教养从以前来看是很正常 的,从现在来看是有争议的,从将来来看是不正常、反逻辑的。如若现在一下子取消劳动教养,阻力很大,因为其生根于传统,同时涉及行政与司法的权力划分问 题,但废除的趋势已定。曲教授建议将劳动教养中的三块内容划分出去:1、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罚款、拘留大致可以解决问题;2、对于吸毒、卖淫嫖娼, 许多学者提出合法化的问题,但是涉及社会观念的变化;3、对于法轮功,涉及政治层面的问题,也可以排除出去。

  柏恩敬先生探讨了司法改 革与劳动教养的关系,认为若想刑事司法改革真正有价值,劳动教养问题必须解决。认为劳动教养程序必须符合一个最低的标准:1、公认的条件是应当有一个中立 的决定者;2、应当有获得通知的权利,知道被劳动教养的原因,并可以调查取证;3、程序有一定的透明度。这样,劳动教养不取消才可以被接受。

   焦宏昌教授首先从价值层面探讨劳动教养问题。他对劳动教养的合宪性提出疑问。他分析了各个时期的宪法价值:毛泽东时代是强调专政,邓小平时期强调民主法 制,江泽民时期强调依法治国,现在我们又提出了宪政,其核心是人权问题。劳动教养应当与宪政的价值相衔接。其次,从规范层面进行探讨。现行的劳动教养制度 是在1957年8月固定下来的,其依据是宪法第19条和第100条,当时将劳动教养当作一种义务,当作人民内部矛盾来处理。在立法法出台以后,劳动教养已 经缺乏合法性。第三,从实践层面进行分析。若将劳动教养纳入行政处罚,通过行政诉讼对其进行审查,法院对政府行为的司法审查难度很大,存在一个市民社会和 政治国家冲突的问题。

  王平教授从劳改和劳教的比较角度进行探讨。劳教和劳改都是外来词,劳教又俗称二劳改。劳动教养是从前苏联引进 的,在前苏联是针对未成年人的一种刑罚,引进我国以后变成了一种非刑罚化的惩罚措施。中国的违法实际上可以分为三种,即犯罪、劳动教养、治安管理处罚。应 当将劳改和劳教、治安管理处罚通盘考虑,改革的出路是程序正当化,同时应当发挥劳教在保障人权和预防犯罪方面的优势。

  阮齐林教授指出 了劳动教养从行政制向司法制转化的必要性。分析了劳动教养的名分和操作问题。劳动教养的实质与刑罚相当,采取行政、司法双轨制不合适,公民没有安全感。提 出了解决劳动教养问题的三个方案:1、小改,即废除劳动教养,将劳动教养案件分流为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者是刑法处罚;2、中改,即废除劳动教养,将其实体 问题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加重该条例的处罚,以与刑法相衔接,改治安处罚权为司法权;3、大改,即废除劳动教养,制定治安罪法典,将劳动教养场所改为监 狱场所。

  宋英辉教授认为劳动教养违反了法治国家原则,对其改革应当从防卫社会和保障人权的角度考虑。劳动教养不是一种刑罚,也不是一 种行政行为,应当是一种独立的行为,介于刑罚和行政处罚之间,是对刑罚和行政处罚的补充。实体上应当将其法定化,明确其条件,程序上应当采用对席的形式, 由法官中立裁判。对于强制医疗、强制戒毒等也可以纳入其中。

  郑旭副教授从另一个角度分析了劳动教养的好处:1、非刑罚化处理,无犯罪记录;2、提高效率。指出改革可以考虑增加附条件的警告,由警察决定,不能剥夺人身自由,但可以要求戒毒或看病。如果不行的话,不要另设程序,而是用现有的司法程序来解决,如简易程序。

  卞建林教授最后作了总结发言,同时提供了一个重要的信息:2004年国际刑法学协会北京分会会议将探讨刑事诉讼原则在纪律处分中的运用,这必将对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起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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