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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社区戒毒实践中面临法治困境,具体表现在:社区戒毒工作社会化与行政高权的冲突、社区戒毒协议内容的片面性及非对等性、社区戒毒工作手段的单一性与综合施策的矛盾、对于拒绝或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人员缺乏有效的解决措施。
社区戒毒是我国禁毒法规定的一种主要戒毒措施,它是指吸毒成瘾人员在乡镇街道或社区的负责组织下,整合家庭、社区、公安以及卫生、民政等社会力量和资源,使吸毒人员在户籍地或居住地社区实现戒毒的一种措施。具体流程为公安机关通过依法作出社区戒毒决定,责令其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与当地社区戒毒工作小组签订戒毒协议,社区戒毒人员根据协议在社区内参加三年针对性的各项戒毒事项,最终实现戒除毒瘾、康复身心和回归社会。
社区戒毒是“以人为本”的戒毒理念在社会管理工作创新中的具体运用,但是在依法执行社区戒毒措施中,存在一些法治困境。为了依法贯彻落实社区戒毒各项措施,需要各级禁毒实践部门进一步认识我国社区戒毒的内涵、创新社区戒毒模式、多措并举,整体提高社区戒毒的实效。
社区戒毒实践中的法治困境
(一)社区戒毒工作社会化与行政高权的冲突
当前我国社区戒毒工作是将吸毒成瘾人员视为受害人、病人,从这一角度出发,在具体措施中体现人性化、平等化、社会化特征,以专业禁毒社工作为社区戒毒的主要服务管理力量,力图淡化社区戒毒的行政权色彩,打消戒毒者的防备心理,让禁毒社工的专业化技能帮助吸毒成瘾者回归社会。
但是,社区戒毒是在开放的环境中进行,戒毒效果主要取决于戒毒人员、的自身戒毒决心和自觉性,社区只是戒毒工作的载体,在当前我国社区建设功能不健全、不完善的情况下,如何依靠社区平台有效执行社区戒毒协议,落实社区戒毒行政措施?在这种形势下应该强化行政权的干预还是弱化行政权?这些都是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二)社区戒毒协议内容的片面性非对等性
社区戒毒协议是社区戒毒的执行载体,是约束戒毒人员在接受社区戒毒过程中明确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契约,但是当前我国的社区戒毒协议没有统一的规范样本,主要内容包括如《戒毒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社区戒毒的具体措施、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社区戒毒协议应承担的责任,具体包含定期接受检测和书面报告。社区戒毒协议书规定的内容只有社区戒毒人员应承担的义务,而没有规定相关的权利。虽然《戒毒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了乡镇(街道)和社区工作小组有义务帮助履行戒毒知识辅导、教育、劝诫、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就学、就医、就业援助,但社区戒毒协议中往往没有体现这些内容,也没有规定政府相关部门因未履行义务而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导致社区戒毒人员承担义务的单向性特征,也未体现出各部门的合作性。
(三)社区戒毒工作手段的单一性与综合施策的矛盾
目前,社区戒毒的工作措施主要依靠禁毒社工或民警对戒毒对象采用尿检、谈话形式落实,工作方式非常单一,公安机关一家单打独斗,呈现出由政府行政高权主导的强制色彩,与社区戒毒旨在多部门联动、通力协作的工作机制相违背,呈现出社区戒毒管理机制的单一粗放,无法对社区戒毒人员进行有效综合干预,使得社区戒毒效果陷入困境从而遭遇质疑。
(四)拒绝或违反社区戒毒决定的法治困境
当前拒绝社区戒毒或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现象大量存在,相关部门在遇到上述情况缺乏有效的解决措施,存在法治适用上的困境。具体表现在:吸毒人员的流动性使得社区戒毒措施不能够有效落地、严格执行,社区戒毒人员异地管控机制在国家层面还没有法定的流转管控机制;对于拒绝社区戒毒或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戒毒人员的查找措施在法律规定上还是一片空白,他们在社会层面上存在形式是脱失人员,法律属性不明确,他们既不是违反刑事法律的逃犯,也不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嫌疑人,对其不能够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从而导致工作上的被动局面。
破解社区戒毒法治难题的路径
(一)弱化行政高权,完善社区戒毒协议
首先,转变戒毒理念,从把吸毒人员当作违法者向他们是受害人、病人的理念转变,逐步淡化政府行政机关主导社区戒毒工作的功能色彩,把社区戒毒工作真正交给社区,尽量避免戒毒人员的天然抵触情绪及故意阻挠逃避社区戒毒工作,广泛动员各方面力量,统筹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形成整体联动机制,真正体现社区戒毒工作社会化的本质。
其次,进一步完善丰富社区戒毒协议,使协议体现出契约性、平等性,规定戒毒主体和戒毒人员对等的权利与义务,既规定社区戒毒机构、责任人、社工的权利与义务,又规定戒毒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及违反协议需承担的责任和相关的救济方式,保证戒毒措施从纸面上落到实处。
(二)以吸毒人员网格化服务管理为载体,推进社区戒毒工作向纵深发展
吸毒人员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模式是将以行政权主导的社区戒毒工作职能进行细化,进一步推进社区戒毒工作向基层延伸,动员家庭、社区、社工、相关组织齐抓共管,空间属性上以综治网格所划分的管理单元,落实网格员在服务管理社区戒毒人员信息采集、走访排查、及时报送、问题发现、报告处置的责任,实现由过去单一的社区戒毒模式,到依靠谈话、尿检向“信息采集、跟踪监控、及时反馈、帮扶救助、宣传教育、管控打击”多位一体的精细联动社区戒毒模式转变。
(三)以查找社区戒毒脱失人员为抓手,依法保障适用强制隔离戒毒措施
针对社区戒毒脱失人员的查找措施的法律属性问题,建议国家层面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所规定的拒绝社区戒毒或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人员的处置办法,明确查找措施的法律属性、实施程序、责任倒查。另外,针对社区戒毒人员自觉履行意识不足的天然缺陷,在戒毒实践中可以从源头抓起,防止戒毒脱失人员的产生。如在吸毒人员出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看守所、监狱的衔接上形成无缝衔接机制,倒逼社区戒毒协议的签订或履行。对于证据确实充分,可以对拒绝社区戒毒或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人员在不到案的情况下依法及时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纳入重点人员预警情报信息网,及时查获处置执行。
(四)深化社区戒毒工作的社会福利及创新驱动
吸毒成瘾人员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理应成为社区服务对象,享有法定的公共医疗保障、就业、心理咨询、困难救助、家庭关系修复、司法矫治等公共福利。为了实现上述福利,需要社区、社会组织的多元参与,改变我国基层社会福利服务普遍存在的“行政化半专业化”特点。
社区戒毒工作模式不仅需要在外部构建多元社会力量参与的合作治理模式,而且内部需要以创新 “个人-家庭-社区”的社区戒毒工作模式,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聚焦个体因素、社会生活事件及生活环境的互动影响,从吸毒人员吸毒成瘾行为的功能原因来探索潜在的问题根源,为预防复吸梳理出可以识别的高危困境等诱发因素,形成科学、有效、精准的戒毒工作综合干预模式。
浙江省公安厅禁毒总队 周秀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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