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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理论探讨 / “一表一册三台账”规范“以刑代戒”

“一表一册三台账”规范“以刑代戒”

发布日期:2017-06-04 14:17:02 1683 次浏览

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被发现涉嫌其他刑事犯罪,需要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或者依法拘留、逮捕的,根据《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及《戒毒条例》的相关规定,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文书,与相关部门办理移交手续,由监管场所、羁押场所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强制隔离戒毒时间连续计算;刑罚执行完毕或者释放强制隔离戒毒尚未期满的,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但在司法实践中,强制隔离戒毒与刑事强制措施之间缺乏有机衔接,致使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主动“自首”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判处轻刑,释放后不再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吃套餐”(自己给自己增加一种或多种处罚)“吃快餐”(迅速快捷缩短被羁押期限),以规避较长的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笔者建议从细化程序入手,通过“一表一册三台账”,规范相关部门程序,有利于实现“强制隔离戒毒与刑事强制措施”无缝衔接,遏制“以刑代戒”现象,确保法律法规有效实施。

“一表”即“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涉嫌刑事犯罪案件信息登记表”,一人一表。由侦查机关详细记载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吸食毒品的次数、曾受过的行政刑事处罚、强制隔离戒毒情况及涉嫌刑事犯罪的性质、案件诉讼进展等。登记表随刑事案件卷宗一并移交,案件进展到每个诉讼环节,由办案机关补齐相关信息,如逮捕时间、起诉时间、判决时间等,后由法院随刑事判决书一并移交刑罚执行机关,由刑罚执行机关存档备查。

“一册”即“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手册”,一人一册。强制隔离戒毒所在接到戒毒人员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或者依法拘留、逮捕的法律文书时,应根据戒毒人员吸食毒品的年限、次数及戒毒方式、康复疗程、日常行为等进行综合评估,填制诊断评估手册,经刑事案件侦查机关交由监管或羁押场所参考,进行必要的戒毒治疗,并继续对戒毒人员的戒毒情况实行动态监控。

“三台账”即由强制隔离戒毒所、刑事案件侦查机关、监管或羁押场所分别建立“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强制戒毒人员台账”,专人负责。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侦查机关提供的法律文书办理移交手续,登记侦查机关名称及办案干警信息,并通知原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监管或羁押场所在收押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时,详细记录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起止期限、刑罚起止期限等,在戒毒人员刑罚执行完毕前或被释放前,结合强制隔离戒毒所出具的“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手册”,通知原侦查机关。刑罚执行完毕或依法释放时,由侦查机关将戒毒人员移送强制隔离戒毒所,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所、侦查机关、监管或羁押场所可根据台账信息,互相督促,共同制约。对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或者不适宜羁押的,侦查机关应及时将戒毒人员送回强制隔离戒毒所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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