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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朱正的《1957年的夏季:从百家争鸣到两家争鸣》一文的第十七章“不采取极端的政策”中对劳动教养制度的出台另有一番论述,可能可以窥视其中原委。
……
对右派分子的处理,毛泽东表示无意采取极端的政策。他说,“只要他们不当特务,不再进行破坏活动,也给他们一点事做,也不剥夺他们的公民权。这 是鉴于许多历史事件采取了极端政策的后果,并不良好。我们应当看得远一些,在几十年后看这个事件,将会看到我们这样对待资产阶级右派分子,对于无产阶级革 命事业,会有深远影响和巨大利益的。”[4] ——– [4] 《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456页。
具体地说,这将要采取的并不极端的政策是怎样的呢?在青岛,毛泽东提出了对右派分子的处罚的上限:他说,要搞个劳动教养条例,除了少数知名人士 之外,把一些右派都搞去劳动教养。 他这话是7月18日说的,8月3日,国务院就以命令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这个《决定》里并没有写明“右派”二字,但一看就明白,它的第一条 第二款规定的,“罪行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反革命分子,反社会主义的反动分子,受到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的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就是说的 当前斗争中划出来的那一大批右派分子。这个《决定》宣称:这些人都是“应当加以收容实行劳动教养”的。
8月4日《人民日报)在公布这个《决定)的时候配发了社论《为什么要实行劳动教养》,对这一项措施作了这样的解释:
“对于这些坏分子,一般地用说服教育的办法是无效的;采取简单的 惩罚办法也不行;在机关、团体、企业内部也决不能继续留用;让他们另 行就业又没有人愿意收留他们。因此,对于这些人,就需要有一个既能改 造他们,又能保障其生活出路的妥善办法。根据人民政府长期的研究和考 虑,把他们收容起来,实行劳动教养,就是最适当的也是最好的办法。”
也许这真是长期研究和考虑的成果,要不然怎么毛泽东说了才半个月文件就弄出来了呢。从这篇社论来看,原来的意图是,凡是划为右派分子的,机关、 团体、企业内部是决不继续留用了,这也同毛泽东提出来的除了少数知名人士之外,把一些右派都搞去劳动教养的意见相符。不过后来具体执行起来是更加宽大了, 后来只把问题最大最严重的那些右派分子和极右分子投入劳动教养,其中问题特别严重的,在投入劳动教养的同时宣布开除其公职,作为对右派分子最重的处罚。这 一部分人他日解除劳动教养也不能再担任公职,大约就是以前所说的永不叙用的意思。另一方面,原来说的机关团体企业内部决不继续留用,似乎后来也收回了成 命,有些右派分子在降低工资若干级之后在原单位留用了。至于说在原单位留用的右派分子是不是一定比投入劳动教养的要更舒服一些,更幸福一些,那却是难说得 很了。
这篇社论还说:“劳动教养同劳动改造罪犯是有区别的,它同救济鳏寡孤独的教养院也不相同。”划了两条分界线。后一条分界线显然是陪衬。从那时直 到现在,那种救济鳏寡孤独的教养院在中国也并不怎么普遍。而在接受劳动教养的右派分子中,大约也不会有人糊涂到把自己看作被救济的鳏寡孤独。要真有这样糊 涂,那就比猪八戒还要简单,也就不必划为右派分子,不会投入劳动教养了。社论要着重强调的,是前一条分界线,即劳动教养和劳动改造罪犯的区别。强调这个区 别,就表示没有将右派分子当作罪犯,没有给予刑事处分,也就是体现了“可以宽大为怀,不予办罪”[5] 的精神,如果误以为这两者是没有多少区别的,岂不辜负了上面宽厚仁慈的用心了么。 ——– [5] 《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438页。
这两者究竟有怎样的区别呢?1958年至1962年,本书作者根据这个《决定》被劳动教养;后来,1970年到1973年又被劳动改造。两者都 亲身经历过,可以作一点简单的说明。这篇社论在讲这两者区别的时候,是这样说的:“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必须制定一套带有强制性的行政制度和纪律,不能允许被 劳动教养的人破坏这些制度和纪律。例如不准他随便离开农场和工厂而自由行动,不准破坏公共秩序,不准破坏生产,否则就要受到处分,情节严重的还要受到法律 制裁。”这些,与劳动改造其实没有多大差异,反正都是在剥夺了人身自由(即社论说的“不准他们随便离开农场和工厂而自由行动”)的情况下,在警戒线之内, 在枪兵的看管之下劳动。在这一点上,委实说不出这二者有多少区别。社论在紧接着这一段文字之后来了一个“但是”,这“但书”才是说出二者区别的所在(反过 来正好证明“但是”之前是并无区别的)。“但是”什么呢?社论说:这些被劳动教养的人,“在劳动生产中,对他们同样实行按劳动成果给工资报酬的原则,具体 地说就是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这里,确实显出了二者的区别。
这里就来看一看这区别的具体情况。劳改犯是没有工资报酬的。每个月只发很少一点零花钱,以供购买手纸、肥皂、烟卷等等之用。我当劳改犯的时候, 开始时每个劳改犯每月零花钱是一元五角,后来提高为二元。可是,囚粮、囚服概不计价,真正实行了吃饭不要钱的制度。而且,夏季的蚊帐,冬季的棉被,谁要是 缺了什么,也都免费发给。而劳动教养呢,在劳动一两个月之后,就根据实际表现出来的劳动力强弱评定工资等级,分甲乙丙丁四等,那时,甲等每月是28元,每 等递减四元。像我这样低能的人只评得个等外,每月工资14元。扣除伙食费十元,所馀也就无几。就是评上甲等乙等的,如果他要登记购买一套棉被之类,也就颇 感拮据了。就经济状况来看二者的区别,有人说笑话:劳动教养是按劳分配,劳动改造是按需分配。
这劳动教养与劳动改造却有一个极重要的区别,是这篇社论所没有说的。这是一个十分可怕的区别。如果是劳动改造,先得判刑,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 刑。有期徒刑,或者十年八年,或者三年五年,开始服刑之日即可以知道刑期终了之时,心里有个底。 而1957年8月公布的这个《决定》,却对劳动教养期限的长短没有作出任何规定,它的第四条说:“被劳动教养的人,在劳动教养期间,表现良好而有就业条件 的,经劳动教养机关批准,可以另行就业;原送请劳动教养的单位、家长、监护人请求领回自行负责管教的, 劳动教养机关也可以酌情批准。 ”这就是这个《决定》对于解除劳动教养条件的全部说明,表现良好,酌情批准,这都是弹性极大的规定。那时,我们谁也不知道这条路还有多长。直到1979年 11月29日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才宣布“劳动教养的期限为一年至三年。必要时得延长一年。节日、星期日休息。”我衷心赞美这个补充 规定。我想,许多被劳动教养过的右派分子都会想,如果这时被劳动教养,就不会再有那么多的悬念和失望了。
回头再说1957年的事。当年所划的右派分子究竟有多少被劳动教养,这里没有直接的数字,却有一个可供推算的数字。李维汉说,“全国五十五万余 被划为右派分子的人半数以上失去了公职,相当多数被送劳动教养或监督劳动。”[6] 前面已经说过,劳动教养是对右派分子最重的处罚,其中问题尤其严重的才同时宣布开除其公职。监督劳动是次一等的处罚,就没有同时开除公职的了。所以,不问 可知,凡是开除了公职的,必定是送劳动教养的。而且这只占劳动教养人数的一部分,因为被劳动教养的右派分子中还有若干是保留公职的。如果李维汉所说的数字 是有根据的话,五十五万余人半数以上失去了公职,即有二十七万五千以上的人被开除公职送劳动教养。再加上未开除公职者,劳动教养的人数就比这更多了。 ——– [6] 李维汉《回忆与研究》(下),第8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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