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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惊喜 劳教193天流泪走出劳教所 2004年10月17日,对苏国成来说是他一生中最难忘最兴奋的日子,因为他意外收到了德阳市政府法制办送达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法制办在决定书中认为,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有关规定,对盗窃行为适用劳动教养时,“屡教不改”是构成要件之一。而所谓“屡教不改”应是行为人的违 法次数、受处罚次数都符合一定量的标准,且在一定的时限内才能构成,但《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却未对“屡教不改”的标准作出规定。我国《刑法》对累犯的规定 是5年,而《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只是对一般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显然不应更加严厉。本案中的苏国成再次犯案时间间隔长达6年,其间并无其他违法 犯罪活动,不能认为是《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所规定的“屡教不改”。并且盗窃12只家禽(价值267元),社会危害性较小,苏国成因违法行为已受到行政拘留 的情况下,以其1994年的盗窃罪和本次盗窃行为而认定其行为属于“屡教不改”,并对其实施限制人生自由1年劳动教养的处罚是不适宜的。最后,法制办根据 《行政复议法》作出决定:撤销劳教委对苏国成劳动教养决定书。 收到“通知书”的当天,劳教193天后的苏国成走出了劳教所大门,忍不住流下了眼泪!
C 起诉 要求赔偿4.8万精神伤害费2万 “我不能这样不明不白被冤枉劳教193天!”从劳教所出来后,苏国成找了律师,向德阳市劳动教养委员会提出国家赔偿,并要求对方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但索赔之路却远没有纠正错误这么顺利。今年1月4日,德阳市劳动教养委员会作出了《不予国家赔偿决定书》。该委员会认为,苏国成提交的德阳市政府法制办 作出的《复议决定书》因系在法定期限外作出,其延长复议期限决定没有依法告知被申请人,故该《复议决定书》的合法性本委尚不能作出判断,需由德阳市人民政 府或其他有权机构进一步明确。因此,目前不宜依据该《复议决定书》确认本委违法,并对苏国成已劳教的193天作出国家赔偿。 苏国成不服,向德 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提出了行政赔偿的诉讼请求,要求劳教委支付他限制人身自由193天的赔偿金9650元和在劳教期间所交纳的4450元学习费用。6月 23日,旌阳区法院以《复议决定书》“只确认了(对苏国成)不适宜劳动教养,没有确认劳教委违法”为由判决驳回了苏国成的诉讼请求;苏国成还是不服,上诉 至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提高了赔偿标的,要求支付赔偿金48750元和精神伤害费2万元。 据了解,此案按规定应在10月作出终审判决的,但因为“鉴于案件复杂”,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推迟两个月宣判。负责办理此案的德阳市中院行政庭的李法官称,该案虽然推迟宣判,但也必须在今年内审结。
D 分歧 赔与不赔两方观点相反 苏国成提出国家赔偿让德阳市有关部门措手不及,“我们感到很意外!”一官员如是说:“撤销劳教就算是对他很仁义了,没想到他却反戈一击。”因此,一些职能部门一再表示:一定不能给他赔偿! 一名当地官员算了一笔账,如果苏国成获赔4万多元(苏国成按照有关赔偿标准计算出来的),“那他比偷鸡还划得来,比在外辛苦打工数年挣的钱还多呢,这势 必会在社会上产生负面影响。”德阳市劳教委的有关人士也称,苏国成偷鸡是事实,虽然涉案金额较小,但其性质恶劣,潜在的社会危害性大,且他有犯罪前科,因 此,对其作出劳教一年的决定并没有错。 而德阳市政府法制办有关人员认为,苏国成盗窃的鸡鸭价值仅200多元,对其劳教1年显然过重,以苏国成在6年前有前科为由定他“屡教不改”也不合有关法律规定。 为此,德阳市政府法制办和劳教委之间产生分歧,加之一些政府官员也在“赔”与“不赔”之间徘徊,导致此案迟迟没有判决。 然而,苏国成因为193天的“不适宜”劳教给他带来的苦痛挣扎却只有他知道。讲起自己的遭遇时,这个七尺男儿竟多次哽咽。 苏国成告诉记者,自从自己进了劳教所,对他一向很好的女友渐渐冷落他,家人也对他无比失望,造成他有家不能回,长期寄居在朋友那里,靠打零工维持生计。 另外,因为劳教让他的人格受到伤害,在熟人面前抬不起头来,在劳教的193天和等待判决的1年时间里,他所失去的不只是人生自由,还有人格尊严。
E 影响 小案子掀起大波浪 近日,记者在德阳市和中江县采访过程中发现,虽然这起小小的“偷鸡案”已过去1年多时间,但它却在两地引起了强烈反响,至今仍成为人们茶余饭后谈论的话题。 在苏国成老家中江县会棚乡群丰村十一社,记者随机采访了多名村民。一名李姓村民告诉记者,苏国成在1997年之前的确让当地老百姓“不得安宁”,后来因 为偷耕牛被判刑,自那以后,村里一下清净了。“像苏国成这样的人应该关起来好好教育的,不但放了出来,还要赔偿,简直让人难以置信。”该村一干部不无担忧 地说,如果苏国成获得了国家赔偿,不就助长了违法犯罪吗?“势必会让那些经常小偷小摸的人认为,偷了东西还要国家赔偿,划得来!”当然也有小部分村民认 为,苏国成虽然曾经做过违法的事情,但也不能将他永远看成犯人,既然执法部门错了,受害人理应得到赔偿,“那也是他的权利嘛。” 德阳市政府法制办一人士分析认为,政府不愿赔偿是因为他们认为“如果赔偿了证明我们工作有失误,同时也丢了我们的面子”,此案虽然小,但很有典型性,它可以促进某些政府部门依法行政。 四川典章律师事务所李于飚律师认为,既然德阳市政府法制办已经作出复议,撤销了德阳市劳动教养委员会的劳教决定书,说明劳教委作出对苏国成劳教1年的处 罚决定是错误的,至少处罚过重。按有关法律规定,劳教委应对苏国成进行国家赔偿,不能因为他是“偷鸡贼”或者曾经犯过罪就不予赔偿。
□记者手记 “边缘人”就该挨“闷棍”? 苏国成是个“边缘人”,这是造成他被关193天乃至目前迟迟得不到赔偿的一个重要原因。 其实,“边缘人”一样有家人和朋友,一样看重自己的社会名誉、人格尊严,在没有法律的许可下,抑或把法律之剑使偏了,而剥夺了人家的自由就意味着违法 了。因此,偷鸡案的关键之处不仅在于该不该实行国家赔偿的问题,而且还在于法律面前是否人人平等的问题,在于是否真正依法行政的问题。 有人要 问,对于违法者也要讲依法办事吗?当然!如果你不依法准确处罚,你那一闷棒不但没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反而让他们觉得,这个社会是不讲法律的。那么,违法 的人只会越来越多。因此,既然打歪了甚至打错了,就该勇于承认勇于承担责任,不能因为被打者的身份“特殊”而听之任之。 诚然,任何一项工作中难免会出现这样那样的失误,任何事情都有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犯错误并不可怕,但我们要从中吸取经验教训,要有一个良好的心态和处事态度。另外,大度、宽容、开明也有利于创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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