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笔者从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了解到,根据《公安部禁毒局关于对部分吸毒驾驶人员机动车驾驶证如何处理答复意见的通知》,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部分吸毒人员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据悉,自愿进入戒毒康复场所、参加药物维持治疗和主动登记的吸毒人员,没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情形的,不属于因吸毒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的范围。
另外,吸毒人员(含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的吸毒人员)没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情形的,不属于因吸毒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范围。
吸毒人员(含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的吸毒人员)所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若不属于被注销的范围,应当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相关规定接受审验,该类人员的吸毒和戒毒治疗等前科记录不影响机动车驾驶证通过审验。
柳州交警提示,为了自身安全和对他人生命负责的态度,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应立即停止驾驶机动车,尽快到柳州市车管所办理注销驾驶证手续。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不要抱侥幸心理继续开车,生命只有一次,戒毒已是重获新生,不要因交通事故而让生命凋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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