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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社会说法 / 郑州检察官建议设特殊羁押场所 规范传染病疑犯

郑州检察官建议设特殊羁押场所 规范传染病疑犯

发布日期:2009-09-02 07:27:39 2297 次浏览

  ■商报记者 张毅力 通讯员 张胜利 禹枫

  1名乙肝患者3次被取保后继续盗窃,第4次被抓时被判刑2年。

  这不是个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统计发现,2005年以来,该院共办理传染病病人涉嫌犯罪5件6人,1名艾滋病患者被取保后失踪,再次被抓时已多次参与赌博盗窃。

  这些嫌犯回归社会后会传染病毒,危害公共安全,检察官建议,应设特殊羁押场所。

  ■ 案例

  患乙肝的嫌犯利用取保候审继续盗窃

  关于对传染病犯罪嫌疑人的调研,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从2005年就开始了。

  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举例说明了传染病犯罪嫌疑人的“狡猾”,以及司法机关的无奈。现年40岁的杨军系郑州市无业人员。初中毕业后便待业在家,整日游手好闲,无所事事。曾因吸毒于2001年2月24日被郑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1年零6个月。从劳教所出来后,杨军不思悔改,缺少经济来源的他将目光盯在了电动自行车上。

  2004年4月15日中午12时许,杨军窜到郑州市中原区华山路与陇海路交叉口,将一辆价值1300元的车盗走,被公安人员抓获。检查其身体时,民警发现其患有传染性乙肝,不宜关押,于是对杨军作出取保候审的处理。

  而被取保候审后的杨军,开始利用取保候审机会肆无忌惮地盗窃。法院经审理查明,取保候审期间的杨军于2004年5月21日至2005年4月3日,又先后3次盗窃他人电动自行车3辆,共计价值5300多元。他最后被判刑2年。

  ■ 调查

  传染病嫌犯成传染病的毒源

  中原区人民检察院统计发现,2005年以来,该院共办理传染病病人涉嫌犯罪5件6人,上述传染性疾病病人均涉嫌盗窃犯罪,呈现以下三个特点:

  首先是,多次作案,重复犯罪。如病毒性肝炎患者杨军因染上毒瘾后无生活来源,以盗养吸,多次作案。

  屡抓屡放,打击不力。依据《看守所条例》、《监狱法》和《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规定,对患有急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分别不予收押、不宜收入和暂不收监,造成了传染病疑犯“看守所不收、戒毒所不收、劳教所不收、监狱不收”的尴尬局面。

  此类型犯罪嫌疑人还传播病毒,危害社会。如艾滋病人南小国因伙同他人先后参与作案16次涉案金额20余万元,2004年5月被批捕。后经检查,其患有艾滋病,遂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南小国被取保后即下落不明,经法院裁定中止对南小国的审理。其同案犯朱利军也因患有艾滋病,被取保候审后逃离郑州。2007年7月21日,南小国再次盗窃时被抓,因不宜关押,公安机关对其取保候审。据悉,南小国在下落不明期间,多次参与赌博盗窃,利用赃款肆意嫖娼,成为传染病毒的毒源。

  ■ 建议

  建设特殊羁押场所

  “民警没有自我保护措施,也不敢抓啊。”中原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说,当前,司法机关在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刑罚执行等各诉讼环节,打击传染病人犯罪存在很多困难,比如说,查处难。司法人员在查处传染病患者违法犯罪的过程中,可能会与他们进行零距离的接触,但干警缺乏相关的防护和保障措施。

  而且,根据相关规定,患急性传染病的人不予收押。目前,我省的监所因没有设立单独羁押传染病嫌犯的场所的条件,往往是对传染病犯罪嫌疑人“抓了放、放了抓”。

  郑州市检察院宣传处处长王青介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对传染病疑犯打击不力,不仅助长了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侥幸心理和嚣张气焰,而且也给传染病的传播留下了隐患,同时也严重影响了司法部门的司法权威。建议加大传染病疑犯打击力度,建特殊羁押场所、配备防护措施。

:早在三、四年前,浙江就集中收押艾滋病劳教、犯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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